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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宁波市海曙区编制教师体检公告(第三批)

时间:7/18/2018 9:14:42 AM  浏览次数:491次

1、体检时间和集合地点

定于2018年7月19日(周四)进行体检。请参加体检的考生,务必于7月19日早上7:15到海曙区教育局(大梁街47号)门口集合,乘指定车辆参加体检,7:30准时出发。逾期未到或未带指定物品的,作自动放弃处理。

2、体检对象必须空腹,并随带身份证、免冠一寸照片1张、体检费(350元)及本人就业协议书原件。

3、体检对象必须服从教育局工作人员和体检医生的安排。随带的手机必须关机并集中保管。体检过程不得向外界联系,不得向体检医生说情、打招呼,不得擅离体检现场,不得弄虚作假,不得无理取闹。对违反体检纪律和规定的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4、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、原卫生部、国家公务员局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2〕65号)执行。体检按人社部、国家卫计委、国家公务员局《关于修订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〉及〈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〉有关内容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6〕140号)政策执行。

5、体检对象对心率、视力、听力、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,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检,经同意后,安排当日复检。 

体检对象对边缘性心脏杂音、病理性心电图、病理性杂音、频发早搏(心电图证实)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,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检,经同意后,安排当场复检。

除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规定的不进行复检项目外,考生对非当日、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,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复检申请。复检只能进行1次,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。复检前,体检医院和体检组织单位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。

6、体检费用(含复检)由体检对象自理。

7、体检结束后,体检对象经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自行返回。

8、体检结果由体检组织单位告知考生本人。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,不合格者淘汰。

温馨提示:

1、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、B超等检查,请在受检前禁食8-12小时。

2、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,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;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,事先告知带队工作人员,勿做X光检查。

咨询电话:0574-87070376

监督电话:0574-87195727

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

2018年7月16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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